招标投标法与**采购法冲突吗?
A.**采购法律体系是对**采购行为进行规范的,而招标投标法律体系是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规范的,这两个法律体系规范的维度不同。从级别上来说,我国《**采购法》和《招标投标法》均是由全国人民**常务**会设立的法律,因此属于我国同一级别的法律。但在实际适用的时候两部法律之间存在相互援引适用的关系,因此相互之间并不完全冲突,相互援引时也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。
当**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、服务,采用招投标方式的,适用《招标投标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。**采购的其他对象,适用《**采购法》。
换句话说,与工程无关的货物或服务,本可不按《招标投标法》开展,可以采用询价、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进行,但如果选择以招标方式开展,便应当遵守《招标投标法》。
《**采购法》及其实施条例均明确规定,**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、服务,应当执行**采购政策;**进行招标投标的,适用《招标投标法》。 《招标投标法》也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投标活动适用本法,也就是说,**采用招投标方式采购与工程无关的货物和服务时,也应当适用《招标投标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。据此,以招标方式开展的**采购活动,无论采购对象是工程、货物或服务,均适用《招标投标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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